2006年12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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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主认为获赠后是私人空间 物业无权管理 物业则认为房主违反双方约定
封闭露台求私密 法院要求复原样

  基本案情
  张先生近日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,理由是他擅自将自家房屋的屋顶露台作为私人空间进行封闭,这违反了双方当时有关“房主不得对作为共用的屋顶进行占用、损坏或改变使用功能”的约定。
  张先生则称,他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屋顶露台是赠送给他的,因此露台不是共用面积。根据物业管理合同,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是公共部分,而不包括业主私有的部分。另外,张先生称他在装修时将屋顶防水层破坏,物业公司收取了他3000元的保证金,这说明物业公司知道他封闭露台而且同意了,所以张先生不同意拆除露台搭建物。
  法院经审理,判令张先生将在露台上搭建的建筑物拆除,恢复露台原状。

  法官析案
 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该露台的归属,而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保持露台原状而不得封闭。
  根据双方签订的《物业使用、管理、维修公约》的约定,张先生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、梁、柱、楼板、阳台、天台、屋面等进行凿、拆、搭、占。现在张先生将露台封闭,显然是在原有的承重墙、楼板、天台、屋面上进行了搭建,违反了合同约定,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物业公司要求拆除搭建的建筑物、恢复露台原状符合约定,应予支持。
  张先生提供的收条,仅能证明他在装修时将防水层破坏以及物业公司要求他修复防水层,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对他封闭露台表示认可。